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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6/30 浏览次数:4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资金合法有效运行。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是指市红十字会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文件编制的财务收支及采购等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程序、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调整事项,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年度预算由办公室统筹编制,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直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包括上级划拨经费、市财政拨款、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等。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建立领、销、存登记制度,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是指市红十字会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 各类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付严格执行银行管理规定、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和公务卡结算规定,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和核算。所有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单项支出(不含正常人员经费、邮电费、水电费)预算在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须事先报执委会研究;单项支出(不含正常人员经费、邮电费、水电费)预算在30000元及以上的,须事先报党组会研究。

第九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按市财政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捐赠物资管理

(一)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物资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入库、建立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二)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三)接收文物、字画、房产等暂时无法计量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待确定捐赠价值后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建账、核算和综合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出入库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室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负债是指市红十字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应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应付款管理。各种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市红十字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年度财务报告(含年度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由财务人员按照市财政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统筹编制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市红十字会运行和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每年度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提交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市红十字会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依据。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执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由总账会计负责整理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外借或提供给非财务部门查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复制的,须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报执委会审批。会计档案的销毁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财务人员和纪检工作人员共同监销。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涉及的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费预算(含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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