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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发布日期:2023/6/30 浏览次数:162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盐城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其他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及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救护、志愿服务货物等)、工程及服务(含信息技术、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会议和展览、法律、会计、审计、广告等)采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采购活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由采购部室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执行按职能分工进行落实。业务部室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上级红十字会业务项目和专用设备、材料的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和后勤保障维修工程等内容的采购。财会人员不得直接承办具体物资的采购。

第五条 采购内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实施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项目,应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其他项目内容采购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组织采购。

(一)单批次采购预算在2000元以下(包含本数),填写《盐城市红十字会采购预审单》,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

(二)单批次采购预算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30000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提交执委会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后组织按3家以上比价的方式采购。

(三)单批次采购预算在3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同意后,以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第六条 凡订立的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直属事业单位30000元以上的采购,需按采购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在政府采购网站或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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