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以下简称“人道救助金”)管理,适应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金是盐城市红十字会设立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灾民、救助伤病人员和其他弱势群体,提高救援救助能力,充分发挥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人道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人道救助金的来源
第四条 人道救助金主要来源:
(一)开展“人道万人捐”活动的捐款;
(二)捐赠人指定向人道救助金的捐赠;
(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四)组织的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五)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或资助;
(六)救助金增值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三章 人道救助金的用途
第五条 人道救助金的主要用途:
人道救助金主要用于盐城市内开展救灾、救助和支持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公益项目。
(一)开展对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援;
(二)开展与救灾、救助、救护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
(三)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艾滋病宣传教育项目等人道救助工作;
(四)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防灾减灾备灾设施等;
(五)根据上级红十字会呼吁,支持盐城市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救助工作;
(六)开展人道救助金募集活动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人道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坚持工作需要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其中专项和定向捐款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 人道救助金的管理
第七条 盐城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审议)人道救助金的年度财务报告;盐城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是人道救助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盐城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具体负责人道救助金项目的申请、实施等工作;盐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道救助金的会计核算、内部监督、财务报告等工作,每月向盐城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报告收支情况。
第九条 人道救助金申请使用根据盐城市自然灾害和社会救助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盐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会同赈济救护部实施具体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 使用人道救助金开展救灾救助等相关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支出总额的4%,管理成本主要包括活动组织、志愿者费用以及审计、评估督导费用等。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人道救助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章 人道救助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人道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盐城市红十字会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道救助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每年聘请有公信力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人道救助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人道救助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人道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审计局、盐城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盐城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