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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决定生死? 判定脑死亡无须专家 普通医生足矣
发布日期:2009/9/17 浏览次数:9419
导言:“脑死亡立法不仅没必要,而且也做不到。中国的立法权掌握在非医学专家的手上,医学专家的声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呼吁了那么多年依然无动于衷。愚昧、保守、偏见、一知半解和担心既得利益受损失等个人意愿占了上风。”
  脑死亡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它是一个高技术高难度的复杂问题。 “脑死亡判定是个低科技的工作,根本不需要所谓资深专家,只要确立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两个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两个拿到了医师执照的医生,受过短期培训并严格按照脑死亡标准的各项要求,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去判定脑死亡。这个过程非常简单,绝对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神秘、复杂和神圣。”
   ——教育部、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
  如果是在二三十年前,可能“脑死亡”三个字只在外国电影里才听得到,普通老百姓对这个概念尚显陌生,人们理解的死亡,是心跳停止。而当这样一个医学上的根本性进步已经走过了将近50年的历程时,谨小慎微、固步自封再掺杂上几分愚昧让我们成了这个世界上少有的几个拒绝者之一。“脑死亡”在中国,至今还没拿到户口。
脑死亡需要“名分” 但无需立法
  1959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 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这一提法。对于脑死亡的认识从1959年开始。
  2008年,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已经有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也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之一。对于因此而衍生的伦理和法律上的探讨和争论,也早在多年以前就逐步淡出这个领域,“从10几年前开始,国际上便已经不再把脑死亡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当作话题,也不再为它而专门立法——因为脑死亡已经演变成为了一项再普遍不过的医疗常规,无需再劳驾法律。”教育部、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脑死亡问题专家陈忠华这样说。
  国际上关于脑死亡的第一部法律诞生于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之所以立法,是因为美国经过论证后认为脑死亡标准科学可行,但民众对此的理解能力有限,需要动用法律加以维护和推行。在那个年代,脑死亡立法非但必要,而且行之有效。而这项法律颁布的一个间接成果,就是推动了美国急救医学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医学科学发展铺平了道路。这之后的学术讨论,只针对于极其个别的案例,但不能推翻脑死亡让绝大部分人受益这一事实。这部法律是科学的。在各国一部部法律的保护下,脑死亡已成为当代社会一个不可缺少的知识性元素,每个公民都必须了解脑死亡=死亡。其他国家也已经明确无需再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这项医疗常规,只需要以医疗行政部门的规定去推广即可达到与立法同样效果。”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也曾对媒体说过,“脑死亡只是一个诊断标准,无需在立法问题上纠缠,原本以心跳呼吸停止来判定的标准也未经立法确认,却一直都在执行。“
  但是提起中国当前的状况,陈忠华显得有些不安,“中国现在提到脑死亡,还有很多人在拿法律和伦理说事,很多国家、很多专家在三、四十年前就已经论证过的事,中国还在重复论证、纠缠不休,实在很荒唐!”
  这位致力于推动中国脑死亡标准的“斗士”对于立法不抱任何幻想,“脑死亡立法不仅没必要,而且也做不到。中国的立法权掌握在非医学专家的手上,医学专家的声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呼吁了那么多年依然无动于衷。愚昧、保守、偏见、一知半解和担心既得利益受损的个人意愿占了上风。”
对不起,呼吸机该关掉了!
  抛开所谓既得利益者,大众对于脑死亡的不安,主要来自于医学知识不够而带来的焦虑——脑死亡就是彻底死亡吗?如果被判定为脑死亡,是否还有活回来的希望?
  黄洁夫副部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更不同于安乐死,他是人体100%的死亡,只是用呼吸机可以继续维持很久,但事实上,生命从这一刻起已经没有了奇迹复活的可能,反而心跳呼吸停止死亡的患者,曾有复活的先例。脑死亡患者只是在呼吸机的帮助下,维持着看似活着的状态,这是对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当脑死亡的标准达到时,呼吸机就该关掉了。”陈忠华现在正在积极推出他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呼吸机的超常使用,往往带给人们一种假象:虽然脑功能已经停止,但呼吸还在,怎么能说人已经死去了呢?可事实上,那并不是人在呼吸,只是机器在运转,如果关掉呼吸机,病人早已没有了自主呼吸。当作为呼吸系统控制中心的脑干功能已陷入无法逆转的全面瘫痪时,心跳停止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在这段时间里,需要付出的是家属的无谓期盼、绝望以及接踵而来的巨额医疗费用。
  曾经有个医生问陈忠华,他的一位患者达到了脑死亡的标准好几天了,可医生们还是继续“抢救”,如果脑死亡等于死亡,那这几天里,我们医生们在干什么?陈忠华的回答是:你们在用昂贵的医疗资源维系一具看似鲜活的“有心跳遗体”。ICU病房一天的费用动辄过万,而医院明知患者已经死亡,完全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却还要继续所谓的“抢救”,不得不让人怀疑背后的动机。“脑死亡没有立法”已成为医院的有效借口,通过对有心跳遗体的无休止抢救来继续创收。
谁来保证不会“草菅人命”?
  中国的老百姓对于脑死亡的接受程度,可能远比一些政策制定者更高,毕竟对于他们来说,这只是一个科学问题,无关政治。他们担心的是谁能保证我们不被误判为脑死亡从而剥夺生命。而这个问题也是反对者们抵制脑死亡标准推行的一大原因——我们有多少专家可以判定脑死亡?
  脑死亡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它是一个高技术高难度的复杂问题。用陈忠华的话说,“判断脑死亡是个低科技的工作,根本不需要资深专家,只要确立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规范,两个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两个拿到了医师执照的医生,受过短期培训并严格按照脑死亡标准的各项要求,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去判定脑死亡。这个过程非常简单,绝对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神秘、复杂和神圣。”
脑死亡标准不只是为了器官移植
  反对者指责脑死亡标准,还有“功利性”一说,认为推动脑死亡标准的医生,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给器官移植手术铺路。不可否认,脑死亡的推行对于器官移植确实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绝不是推动脑死亡标准的唯一目的。关于这一点,读一下我国《工伤赔偿法》中有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48小时内死亡才予以赔付的相关规定”就一目了然了。脑死亡后仍然使用呼吸机维持心跳无疑使劳动者失去按工伤死亡赔付的机会。目前我手上已有一些这方面的具体案例。事实上推动脑死亡医疗实践的直接受益者正是当事者本人。
  关于刑事判决中出现的谋杀即遂案,因为没有脑死亡标准,只能按未遂案判决,对受害人及家属极不公正。
  在医疗、交通、工伤事故的处置中,不同的死亡原因、不同的死亡时间决定事故的性质和处置,由于没有脑死亡标准,近年来相关争议绵绵不断。
  显然,说推行脑死亡标准只是为了器官移植,太狭隘了。
  无论哪国,公民需要器官移植的概率仅为百万分之一。但谁能保证下一个不是你呢?
  器官移植医生不能搞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专家,陈忠华遇到的最大困惑是来自医疗界内部莫名其妙的围攻,“实际上这样说过于武断和夸大,或是对国际伦理学原则不是很了解”陈忠华说,“国际通行的说法则是:具体负责器官移植病人(即器官接受者)医疗的主管医生在其器官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疗活动中应采取主动回避,以回避公众对利益冲突的质疑。”
  换句话说,假如一个器官移植病人发生脑死亡,同时又不涉及器官捐献,难道身为器官移植的主管医生就没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判定脑死亡吗?
  陈忠华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不能有行业歧视。“你不动难道也不许别人动吗?”通观历史,器官移植领域的专家在脑死亡医学科学中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如美国的罗门 相伟 教授、英国的 罗依康 教授、日本的 和田 教授、台湾的 陈肇隆 教授等。
  在中国推行脑死亡,陈忠华把自己多年坚持不懈努力的战略方针归结为“五个避免”:避免将学术问题政治化,避免将医学问题法学化,避免将医政问题立法化,避免将简单问题复杂化,避免将近期可以解决的问题长期搁置化。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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