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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筹集、救助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3 浏览次数:103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开展学校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经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继续设立盐城市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
  第二条 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为社会公益事业,来自于学生会员,用之于学生会员,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扶贫济困、互助互济。为加强对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集标准
  第三条 参加互助金对象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和在校学生。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互助金的会员及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后向学校红会交纳互助金6元。
  第五条 有效时间:从当年9月1日零时至下年8月31日24时止。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互助金由教育红会管理使用,市直(含盐城开发区)互助金,由市教育红会管理使用。
  第七条 互助金主要用于:会员学生发生急重病和意外伤、残、死的救助;孤儿和特困生书籍费、学杂费、生活费的救助;会员学生见义勇为的奖励;用于推动红十字青少年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未参加互助金的不享受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会员在交纳互助金有效期内,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按以下标准救助,如有伤残的再按伤残救助标准救助。
  1、医药费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2、医药费1000-5000元的救助10%;
  3、医药费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0%以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根据医药费支出和家庭经济条件确定救助比例);
  4、因生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救助2000元,死亡前发生的医药费按上述比例救助;
  5、发生意外事故,不论死亡、伤残或住院,一次性最高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超过救助标准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上级红会批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自杀或犯罪的;
  2、酗酒、斗殴的;
  3、会员或受益人故意诈骗的;
  4、意外事故肇事者已赔偿的;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予救助:
  1、一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
  2、100元以上的检查费;
  3、自购药费;
  4、住院伙食、护理、材料费等;
  5、义齿、义眼、义肢费等;
  6、交通事故大出血和血液病人的输血费。

  第五章 伤残救助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2000元救助:
  1、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者;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3、两上肢或两下肢永久残缺或完全丧失机能者。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0元救助:
  1、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者;
  2、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者;
  3、单目永久失明者;
  4、丧失咀嚼、咽下或语言机能者;
  5、内脏器官机能有高度障碍者;
  6、一上肢或一下肢永久残缺或丧失机能者;
  7、两上肢或两下肢运动显著障碍者。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00元救助:
  1、神经系统有明显后遗症者;
  2、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者;
  3、两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者;
  4、咀嚼、咽下或语言机能显著障碍者;
  5、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或部分肝脏或部分肺叶者;
  6、脊柱运动障碍者;
  7、严重烧伤(烫伤)者;
  8、丧失拇指或其余四指全部或者趾全部者。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救助须填写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字、学校红会和乡镇教育红会盖章。申请死亡救助须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医疗(残疾)证明、出院小结、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收据。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红十字会负责互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教育行政、红会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互助金严格执行财政政策,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人审批。
  第十八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互助金做到当年筹集,当年使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资金结余的部分(包括利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红十字会要动员社会各界向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积极捐款。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教育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市红十字青少年互助金暂行管理办法》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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